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龚素琴(住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金都路3号13座1403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肇庆新亚铝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纵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肇庆新亚铝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龚素琴、广州壹贰叁投资有限公司、李伟龙为(2023)粤1284执3336号案的被执行人,分别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执异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龚素琴为(2023)粤1284执333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7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东纵海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广州壹贰叁投资有限公司为(2023)粤1284执333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49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东纵海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李伟龙为(2023)粤1284执333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东纵海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