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粤1284民初5946号
中山市辉胜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曾芳芳、梁志炎: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新有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辉胜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曾芳芳、梁志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辉胜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肇庆市新有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48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2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6487.6元为基数,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梁志炎、曾芳芳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2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
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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