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炳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高新区珠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黎炳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2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黎炳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高新区珠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520.47元,并从2024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违约金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肇庆高新区珠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黎炳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