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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全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容与被告曾全忠、谢新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7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容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李容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175元,本院予以退回。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