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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4506号

发布日期: 2024-09-05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2242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鹤山市鑫禧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谭国良与被告鹤山市鑫禧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使用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4506案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 请求确认《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编号:SHDYYJS-001)》(见证据1)已于2023327日解除。2. 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方多付的工程款项人民币49725元整,赔偿返工费用人民币2000元整,并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人民币20360元,合计人民币72085元整,以及承担自2023327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以7208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0.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019.82元(暂计至20231230日止,实际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10319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若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本院将对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二四年九月

联系电话:杨书记员:0758-3615197/361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