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鹤山市鑫禧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谭国良与被告鹤山市鑫禧贸易有限公司、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使用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4506号案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 请求确认《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编号:SHDYYJS-001)》(见证据1)已于2023年3月27日解除。2. 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方多付的工程款项人民币49725元整,赔偿返工费用人民币2000元整,并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人民币20360元,合计人民币72085元整,以及承担自2023年3月27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以72085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0.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019.82元(暂计至2023年12月30日止,实际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若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本院将对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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