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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胡丽萍(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江北灵官南村23-434号):
本院受理原告莫秀玲诉被告胡丽萍、桑青、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一案【案号(2024)粤1284民初4557号】,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557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49333.26元(详见附页赔偿项目明细表);2.依法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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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