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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杰、王艺涵(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德华路紫荆南苑C区6座216房):
本院受理原告严海珍诉被告王杰、王艺涵、陈亚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电子、直接或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严海珍支付货款86410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864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55%,从2022年3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严海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联系人:周书记员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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