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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四会市朱海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马斌强诉被告四会市朱海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四会市朱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马斌强将四会市城中街道大同路二座A10号(首层)商铺过户至原告马斌强名下。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受理费5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会市朱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四会市朱海实业有限公司应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原告迳付,法院不另作收退。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