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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公告-瑞安市宏达金属装璜材料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4-09-29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2226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瑞安市宏达金属装璜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马屿镇三马西路210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长实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1284 执440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长实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一、申请追加虞标亮、吴广良、瑞安市宏大金属装璜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明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金华亿森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23)粤1284执440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分别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申请追加翁芙蓉为(2023)粤1284执440号案的被执行人,在瑞安市宏大金属装璜材料经营部认缴出资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申请追加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仲恺分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温州瓯江口分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对中垚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驳回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长实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加虞标亮、吴广良、瑞安市宏大金属装璜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明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金华亿森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23)粤1284执440 号案的被执行人的请求。二、驳回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长实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加翁芙蓉为(2023)粤 1284 执 440 号案的被执行人的请求。三、驳回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长实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加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仲恺分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温州瓯江口分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为(2023)粤1284执440号案的被执行人的请求。财产保全费 4058.04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长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