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陆爱珍:
本院受理原告张洁与被告陆爱珍网络信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爱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洁返还不当得利22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洁负担72元,被告陆爱珍负担23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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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