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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志敏、广州永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卫明、丁健群诉被告张志敏、广州永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雅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84民初444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判决书中的“广州市永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均更正为“广州永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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