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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振民:
本院受理原告黄文飞与被告邓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振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文飞支付货款1203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032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加计30%,直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文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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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