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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执异47号案件向被申请人四会市汇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9-02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629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四会市汇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陶塘村委会南田水库侧(地名:穿龙颈龙马塘)办公楼一楼):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会市汇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合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苜星酒店服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桥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孙百水、王超、孙晓丽为(2024)粤1284执146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的申请,现已经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执异4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王超为(2023)粤1284执14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 40 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苜星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孙晓丽为(2023)粤 1284 执146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60 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市苜星 酒店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孙百水为(2023)粤1284 执1461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广州市苜星酒店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