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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刘世红、曹启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诉被告刘世红、曹启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5014-7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起诉要点:1.判令解除原告二与两被告签订的440708401-2012-20151152323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4041.07元,利息13453.40元,本金罚息1286.03元,利息罚息(即复利)832.62元,结清金额为199613.12元(暂计至2024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9837元;4.判令原告对两被告提供的借款抵押物【肇庆高新区工业大街10号大旺国际广场2栋B1梯803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4日15时30分在本院大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