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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执异111号

发布日期: 2024-10-08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863

云浮市腾俊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新城镇东升路38号东昇花苑C区8号商铺首层):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现阳与被执行人云浮市腾俊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2024) 粤 1284 执 731 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现阳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向本院提出追加刘彬雄,昊叔清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现已经审查終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2024)粤 1284 执异111 号执行裁定书。我定内容如正:追加刘彬雄、吴叔清为(2024)粤 1284 执 731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分别在未缴纳出资 180 万元、20 万元的苑围内对被执行人云浮市腾俊建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公告发出交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