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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0-29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1008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宏芳、李伟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莫海成与被告李宏芳、李伟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宏芳、李伟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海成付清租金(含伙食补贴)31800元并支付该款的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318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3.45%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本案受理费收取596元、财产保全费338元,合共9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宏芳、李伟芳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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