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何志超(住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双坑村孝恭堂小组50号):
本院受理原告梁玉生诉被告何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电子、直接或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志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原告梁玉生支付货款3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其中17万元货款从2022年11月1日起、其中20万元货款从2023年3月1日起,均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0%计算至货款付清日至)。二、驳回原告梁玉生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79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玉生负担834元,由被告何志超负担7100元。(2023)粤1284财保430号案申请费2732元(梁玉生已预交),由原告梁玉生负担282元,由被告何志超负担2450元。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吴书记员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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