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杨韬: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惠芳与被告杨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惠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 元,公告费 200 元,合计共25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惠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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