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家港市杨舍乘航奥达铝型材机械设备厂、黄开睦: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凯迪龙工业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乘航奥达铝型材机械设备厂、黄开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乘航奥达铝型材机械设备厂(经营者:被告黄开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凯迪龙工业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3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28072 元为基数,自2024年7 月 18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凯迪龙工业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311 元(原告广东凯迪龙工业毡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张家港市杨舍乘航奥达铝型材机械设备厂(经营者:黄开睦)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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