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城、单彩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高新区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文城、单彩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文城、单彩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高新区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20日的物业服务费6492.7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492.72元为本金,自2024年9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肇庆市高新区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高新区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元,被告张文城、单彩丽负担3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