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梁茂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旺兴华建筑机械店与被告梁茂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茂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拖欠的货款174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745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清还给原告四会市旺兴华建筑机械店;二、驳回原告四会市旺兴华建筑机械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元,由被告梁茂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758-3615242、3615226。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