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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3694号—被告高利芳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4-11-13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888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高利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长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利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利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202211日至2022430日的物业管理费735.56元清偿给原告肇庆市长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肇庆市长鸿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利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58-36152423615226。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