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肖晖(住湖南省溆浦县江口镇江维408号):
本院原告陈木生诉被告肖晖、罗雄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给原告陈木生68928.1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给原告陈木生20983.25元。三、驳回原告陈木生其他的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