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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5362号

发布日期: 2024-11-12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414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曾宾、陈敬泉、吴春燕、四会市鼎壕珠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宾、陈敬泉、吴春燕、四会市鼎壕珠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为(2024)粤1284民初5362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要点如下:一、判令被告陈敬泉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84,840.17元、罚息38660.82元(该罚息暂计至2024年3月20日,2024年3月21日起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2%计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一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三、判令被告吴春燕、曾宾、四会市鼎壕珠宝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敬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财产保全费)。(以上合计238500.9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41227900分在本院第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一十二

联系人及电话:四会市人民法院民庭书记员,0758-361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