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高文(住广东省化州市林尘镇外坡榭松村79号):
本院受理原告邓伟锋诉被告张高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电子、直接或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高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原告邓伟锋支付加工费52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1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高文负担。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五日
联系人:吴书记员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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