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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3475号向被告胡秋权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9-24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95

胡秋权:                            

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胡秋权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475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