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李廷:
本院受理的原告冉江军与被告李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借款17000元清还给原告冉江军;二、驳回原告冉江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冉江军负担260元,被告李廷负担31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758-3615242、3615226。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