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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4132号向被告宋炜俊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4-11-27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97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宋炜俊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烨与被告宋炜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宋炜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烨归还借款本金6507元;二、驳回原告陈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烨负担47元,被告宋炜俊负担5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十一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