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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4136-2号向被告刘达文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4-11-27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113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刘达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和信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刘达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136-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达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和信装饰材料商行支付货款16380元及利息(利息以16380元基数,从2020年5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达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