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覃念: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新区新一力消防交通设施批发行与被告覃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覃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新区新一力消防交通设施批发行支付货款2670元及利息(利息以267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清偿货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覃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