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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3539号向被告谢永珍、胡李生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4-11-27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368

谢永珍、胡李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娟与被告谢永珍、胡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谢永珍、胡李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娟归还借款17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永珍、胡李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