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思军、肖玉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高新区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思军、肖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5075号-8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思军、肖玉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高新区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20日的物业服务费8215.8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8215.88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肇庆市高新区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高新区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2元,被告陈思军、肖玉梅负担83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