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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公告-范绍棠

发布日期: 2024-12-11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425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范绍棠(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景湖春天33幢B501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肇庆新亚铝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贻耐、甘松、阳春市鸿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黄秋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肇庆新亚铝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梁显景、范绍棠、杨苛、宋楚茹为(2023)粤1284执1800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分别在未缴纳出资900万元、100万元、990万元、1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宋楚茹为(2023)粤1284 执180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杨苛为(2023)粤1284执180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99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范绍棠为(2023)粤1284执180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1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追加梁显景为(2023)粤1284执180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9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州福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财产保全费 5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申请追加人宋楚茹、杨苛、范绍棠、梁显景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