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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书公告-刘满龙

发布日期: 2024-12-11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442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满龙(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黄桑乡大塘村三组):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海南湘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东高登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刘满龙、刘芩阳为(2024)粤1284执217号案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刘满龙为(2024)粤1284 执21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7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海南湘大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刘芩阳为(2024)粤1284执21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异议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