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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应坤:
本院受理的肇庆市兴伟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应坤买卖合同。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57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肇庆市兴伟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肇庆市兴伟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