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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1284民初3806号
四会市宣聚盈珠宝店、林聂其:
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丽宝小五金加工店诉被告四会市宣聚盈珠宝店、林聂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聂其、四会市宣聚盈珠宝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会市丽宝小五金加工店支付货款304683元及利息(从2024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0468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2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71元、两被告负担5773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38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法院联系电话:0758—361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