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温氏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3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广东温氏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336.12及利息(利息以78336.12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案受理费共1758元,保全费820元,合共2578元,由被告深圳乐荣超市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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