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告
第三人郝圆:
原告林映珊诉被告曾全忠、第三人吴红立、第三人郝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判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曾全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林映珊归还借款本金325000元及利息(以325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林映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为11100元(原告已预交5550元),由原告负担6090元,被告曾全忠负担5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