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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耀群、李伟民、李伟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建明与被告李瑞金、祝耀群、李伟民、李伟杰、第三人高其飞、薛翠凤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1284民初25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潘建明撤诉。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 月 日
注:本公告已张贴在本院公告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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