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284民初1083号
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住所地,四会市茗雅荟2座与8座之间物业用房。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41284696474449B。
法定代表人:周卫国。
委托代理人:刘水能,系该公司项目副主任。
被告:黄水金,女,汉族,1969年7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大沙镇大布村委会礼堂村37号。公民身份号码:442822196907110041。
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诉被告黄水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5月14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国安物业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庆 华
人民陪审员 陈 金 莲
人民陪审员 陈 洁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嘉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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