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1284民初3454号一案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海峰商店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时间: 2022-12-15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海峰商店

本院受理原告黄玉年、黄卜回、黄阿照诉被告罗昌会、罗昌军、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海峰商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息烽支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各族自治县支公司、关君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84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息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黄玉年、黄卜回、黄阿照赔偿180370元;二、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黄玉年、黄卜回、黄阿照赔偿113232元;三、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黄玉年、黄卜回、黄阿照赔偿180370元;四、被告关君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玉年、黄卜回、黄阿照赔偿219696元;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林各族自治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黄玉年、黄卜回、黄阿照赔偿180370元,在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三原告赔偿113232元,合共293602元;六、驳回原告黄玉年、黄卜回、黄阿照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758-3615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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