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解金额能不能再让步一些,目前我这边经济确实比较困难。”
“法官,如果这样的话,那我们就不调解了,直接立案开庭吧”。
近日,四会市大沙镇司法惠民服务中心在启动运行之初,收到了第一起诉前调解案件,但调解过程并不如想象中顺利。
据了解,杨某因需要车辆运输土石方等货物,找到此前有合作关系的某运输公司负责运输,双方签订了书面运输合同,该运输公司也按约定提供了运输服务,但结算后杨某一直未支付运输款。该公司遂将杨某起诉至四会法院。
在收到案件后,立案庭工作人员通过繁简分流机制,对案件情况进行初步摸排,认为本案案情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有很大的调解可能,于是法院根据原告的意愿快速将案件推送至该公司所在的大沙镇司法惠民服务中心。挂点该中心的大沙法庭郑法官在接到案件后,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由于案情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均表示有调解意愿。于是,郑法官趁热打铁,迅速与双方当事人约好时间前来中心调解,同时考虑到综治中心与镇街企业紧密联系的地缘优势,郑法官又邀请了四会市大沙镇政府综合治理办主任陆文业作为特邀调解员加入调解。
但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却出现了新的情况。原本在前期的沟通中,杨某同意运输公司提出的调解金额,但在现场调解时突然提出利息费用过高,拒绝支付部分金额。运输公司则认为自己已经减免了部分利息,不同意继续对金额让步,也认为杨某临时变卦缺乏调解诚意,要求结束调解。双方僵持不下,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那一幕,眼看快要达成的调解就要被迫中止,郑法官回想刚刚的调解过程,发现杨某认为利息过高,但对他自己认为的标准却支支吾吾说不清晰,于是郑法官和调解员陆文业简单沟通过后,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各自单独与当事人沟通,探明当事人对调解金额的心里预期。
“法官,我也不是出尔反尔,只是觉得对方要求的利息太高了,就不能再减一点吗?”杨某的坦诚,让郑法官对调解有了更大的把握。郑法官随即向杨某出示一份由他亲自签名的对账单,“你看,对账单上明确了具体的还款时间,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原告是有权利主张逾期利息的,要不这样,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你算一算利息数额”。郑法官拿出法条,把利息的起算时间、计算标准向杨某具体列明,对杨某提出的疑问也现场进行了详细解答。
“行吧,对方确实是少算了利息,如果对方还愿意按照原来的调解方案协商,我同意调解”,在郑法官一番劝说下,被告终于缓和了态度,同意继续进行和解。
与此同时,另一边调解员也主动充当起“和事佬”,努力劝说运输公司继续调解谈判。
“法官,对方临时变卦,我觉得没必要调解下去了,我接受调解对公司有什么好处呢”。
“你们双方也不是第一次合作了,这次案件涉及的金额不大,双方对运输费用没有争议,就是在利息计算方面出现分歧。你既然在利息计算上让步了,我相信承办法官可以做好杨某的沟通工作,而且诉前阶段达成和解后申请司法确认也是不收取费用的,如果调解成功,你既帮公司省下了一笔费用,又可能挽回一个濒临破裂的合作关系,这是一场双赢的谈判。”
在调解员的努力劝说下,该公司代理人最终点点头:“好吧,我愿意再等等,不过金额不能再让步了”。
最后,在承办法官和调解员的努力下,被迫中止的调解得以恢复,双方当事人也在当天达成调解协议,按照原定的调解方案执行,本案纠纷也得到妥善解决。
这起案件的成功化解就是大沙法庭做深做实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能动司法促推诉源治理的一个缩影。近年来,四会法院大沙法庭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契机,依托大沙镇诉讼服务站、司法惠民服务中心等平台,积极整合基层法治资源,联动政府、基层组织等多方力量,做实指导调解法定职能,拓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渠道。2023年,大沙法庭审结民商事案件1362宗,结收案比达102.71%,约三成案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切实将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图为调解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