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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解心结 耐心调解减诉累

发布日期: 2024-05-11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4696

近日,四会法院大沙法庭通过判后释法答疑,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真正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这是一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吴某驾驶汽车行驶至四会市区某路口时,与被告陆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吴某在原告保险公司为其机动车投保了保险,事故发生后,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原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将修车款项支付完毕,履行赔付义务后,保险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陆某请求赔偿,因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赵静欣在深入了解案情后,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并且案涉金额不大,便想到为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被告表现出来的情绪异常激动,“我也是受害者,我自己也因这次事故受伤了,为什么要我赔偿?我不理解!”。面对被告提出的质疑,赵法官耐心向被告释明:“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你在本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在保险公司理赔后,保险公司享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你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可以与对方车主协商解决或另行起诉的。”但被告对此并不赞同,并拒绝调解。因调解工作并未有实质进展,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是承办法官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4万余元。

被告收到判决书后,电话向法官表达自己的不满:“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我并不认可,对方车辆的维修费也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确认,为什么就要赔偿这么多钱?我不服!”

听完被告的陈述,赵静欣耐心解释道:“虽然原告承保车辆的驾驶人吴某在行经路口时存在一定的疏忽大意,但是你逆行驾驶无牌摩托车,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结合对本案事故现场勘察、检验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合理,另外我们在作出判决时也考虑到了第三者过错,合理确定你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了”

“至于维修费金额,原告在定损时也向你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是你未到场确认,而且在庭审时你也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车辆的维修费用,法院是讲证据的地方,‘打官司’想赢,举证十分重要,按现有证据法庭只能采信原告主张的维修金额”。

接着,赵静欣以通俗易懂的方式,细致地向其讲解了对事实认定、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

“这样一解释我就明白了,法官我不会上诉,但是我现在资金压力太大了,希望法院能够帮我再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

考虑到被告确实可能存在资金周转的困难,且被告亦确有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意愿。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徒添双方诉累,赵静欣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针对还款方案进行背靠背调解,在初步达成一致方案后,再次组织双方到庭进行判后调解。调解当日,经承办法官从法理情层面释法明理,被告对法院的耐心工作表示感谢,并表示将一次性履行判决,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及诉讼费共4万余元,法院向被告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至此,本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近年来,大沙法庭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为契机,坚持全流程调解,持续加强判后答疑和释法析理工作,以当事人“看得清,听得明”的方式讲法律讲道理,践行案结事了人和的理念,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真正将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图为转账截图)

 

(图为调解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