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货主播与商家合作,
他们的个人形象是否能被任意使用?
如果主播已经离职,
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
商家继续使用该主播的肖像用于宣传,
是否构成侵权呢?
近日,肇庆市四会市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
一起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2023年,原告小珍(化名)入职被告四会市某珠宝店,担任带货主播。期间小珍因直播工作需要为四会市某珠宝店拍摄了多组照片、视频。
四会市某珠宝店将小珍的肖像用于该店公众号头像、工作微信头像、店铺珠宝链接内容。后来,小珍离开四会市某珠宝店,但是四会市某珠宝店仍将小珍的肖像用于商业推广宣传。
小珍认为四会市某珠宝店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并给其带来了困扰,经多次沟通要求更换图片视频未果后,小珍便诉至法院,要求四会市某珠宝店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向小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经济损失1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
随着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发展,如今网络主播的个人形象往往也是“流量密码”,是不少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经营发展的不二法门。网络主播肖像的合法使用不仅事关人格权益的保障,有时也涉及主播与公司之间的收益分配问题,极易引发纠纷。那么,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注意哪些问题,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呢?
一般而言,主播为公司制作短视频、拍摄图片宣传、进行直播带货,公司给予主播相应的报酬或者收益,可视为双方达成了由公司使用主播肖像的合意。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
从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肖像权的角度出发,主播离职或者与公司终止合作关系后,公司继续使用主播的肖像不属于合理使用。在本案中,作为主播的小珍已经离职,在未经小珍事后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视为双方就主播的肖像使用达成合意,公司构成对主播肖像权的侵害。
法律保护我们基本的人格权益不受侵害,肖像作为特定自然人外部形象最明显的标志,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特征,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并且关系到自然人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最重要的主体性要素之一,与人格不可分割。
因此提醒大家,企业或相关从业者在使用个人形象“营业”时,务必要注意提升对肖像权的认知。为避免相关纠纷的产生,双方在合作前应提前签订协议,共同确定有关肖像在什么平台使用、是否有使用期限等细节。如果双方劳动关系或合作关系结束,公司仍想继续使用主播肖像,则应继续签订相应授权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