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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案款管理,确保案款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执行案款公示如下:
执行案号:(2026)粤1284执保1098号
申请人:王晴
一共拟发放的案款数额:6725元
向案外人发放案款事由: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25)粤1284民初2999号-4民事判决书判决将本案扣划中被执行人四会市城中街道下㘵村邓四经济合作社的6725元退还给王晴,因申请执行人王晴未成年,向本院提交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将征地补偿分配款发放至其指定的法定代理人吴丽华(与王晴为母女关系)银行账户代收。
特此公示。
公示期间:3天(自2026年05月06日起至2026年05月08日止)
如对公示事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本院发映。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二〇二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