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罗志桥、叶志涛: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志桥、叶志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人签收法院送达专递并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1284民初5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罗志桥、叶志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项7869.53元以及支付违约金1573.91元。二、被告罗志桥、叶志涛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江谷人民法庭:广东省四会市江谷镇马岗村委会对面
电话:0758-3615134、361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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