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1284民初3246号
广东中电汽车有限公司、浙江中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高新区兴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电汽车有限公司、浙江中电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3246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自2022年5月12日起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于2017年2月27日建立的关于肇庆高新区将军大街北面、北江大道东面的原地上建筑物(D1厂房除外)及新建建筑物的租赁关系,两被告立即腾退该租赁厂房交还原告;2.两被告立即清偿拖欠原告上述租赁关系项下的暂计算至2022年5月1日的租金4540885.69元(其中2022年2月26日前按1元/㎡/月的标准计收租金,2022年2月27日至2022年5月1日按7元/㎡/月的标准计收租金),其后的租金(场地占用费)并按7元/㎡/月的标准计付至被告实际腾退返还厂房给原告之日止,并自原告起诉之日以欠租的金额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付逾期交租的违约金给原告直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欠缴的租金之日止;3.两被告立即清缴(补缴)租金差额共24612819.93元给原告(具体为:补缴40763.52㎡原建筑物自2017年2月27日至2022年2月26日期间按6元/㎡/月的租金差额14674867.20元;补缴44852.14㎡新建建筑物自2019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6日期间按6元/㎡/月的租金差额9937952.73元,并自原告起诉之日以欠付的租金差额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付逾期补缴的违约金给原告直至被告实际清偿全部欠缴的租金差额之日止;以上诉讼请求支付的金额合计为29153705.62元;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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