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1284民初3341号
袁颖锋:
本院受理原告马国聪诉被告袁颖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3341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上午10: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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