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冼健明: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洗健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冼健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3003.31元、利息4239.39元、违约金及其他费用3669.94元,合计20912.64元(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暂计至2021年7月2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1元,由被告冼健明负担。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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