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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284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沈燕锋、沈金初、潘彩凤一案

发布日期: 2022-08-16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1052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沈燕锋、沈金初、潘彩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诉被告沈燕锋、沈金初、潘彩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沈燕锋于2013年7月15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4499953Q213072731292)及与被告沈金初、潘彩风于2013年7月15日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编号为4499953Q313071593875);二、被告沈燕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清偿借款本息合计45059.19元,其中借款本金43014.17元、利息(包括罚息)2045.02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4月6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包括罚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对被告提供的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凤山路十六座27号(五楼)的抵押物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第二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901.28元、财产保全费461元,合计1362.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沈燕锋、沈金初、潘彩凤负担。本院限你自公告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0758-3615194